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10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西安鹤路“西上庄村”村口路段,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豫EAD39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行人张某1、张某2发生相撞,造成张某1、张某2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张某2无责任。
目前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家属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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