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饭店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经口头通知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乡**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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