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豫R****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阳市西郊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站在路中间避让车辆的高某甲、刘某某、高某乙、吴某甲撞倒,致高某甲、刘某某当场死亡,高某乙、吴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现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乙、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高某乙的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