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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大道**号,现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巷**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E*****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聂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枝江市董市镇石匠店村三组路段(沪聂线1252KM+650M)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女,殁年76岁)相撞,事故造成李某甲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在现场等候。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行车记录仪视频及截图、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巷**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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