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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载王某某、吴某甲由南漳县经济开发区“峥嵘大酒店”至南漳县武安镇,行至黄马线(X039)10公里+500米处,摩托车摔倒在地,致许某某、吴某甲、王某某三人受伤,后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未与其他车辆发生过接触/被接触;本案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3日11时38分,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许某某即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邓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指认现场笔录、事故现场照片;5.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7147****。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随案移送许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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