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镇**街**号,经商。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5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冀******号面包车,沿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害人死亡证明、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街**号。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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