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9********,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住徐州市铜山区**二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45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C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徐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与沿**大道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液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鹿某某、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技术检验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痕迹物证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航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二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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