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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号,住永定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10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5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0时,被告人许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茂隆商城内临时挪动湘G*****号小型普通客车时,操作失误,致车辆失控撞到路上通行的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之后撞到商铺设施,造成行人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杨某乙受伤,店铺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在事故中无责任,当事人周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已赔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贰万元、医疗费人民币贰万六千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户籍注销证明及土葬证明,安葬协议、酒精测试单医院收据

2、证人杨某、陈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益华

检察官助理:苏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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