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3时43分,被告人许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母亲何某某沿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由西南街道往清远市方向行驶至31KM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碰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该车道内的粤E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左后侧位置,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许某某受伤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12916****;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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