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地司机,户籍居住地: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平花园北门人行横道处时,将步行至此的杜某某撞倒,致杜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4、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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