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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在章某区**街道**村西路段一丁字路口由南向东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袁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因颈髓损伤合并颈动脉破裂失血而死亡,许某某驾车逃逸。当日16时左右,许某某返回现场投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许某某及车主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且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哲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4069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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