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6时59分,被告人许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巨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超市门前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许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拨打救护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2月24日,肇事方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七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菏泽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许某乙证言;6.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瑞芝
检察官助理 吴 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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