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住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7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苏******号重型仓珊式货车,沿泗县**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疏忽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泗县**队**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洪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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