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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单元**层****,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陕A****W的黑色奥迪牌小型客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路丈八东路丁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体内血醇浓度为107.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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