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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号楼**号,郑州市**办公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郑州市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路西三环南约3公里(连霍高速西三环站北下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穿越西三环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许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符合机动车范畴。许某某、王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110指挥中心证明、120受理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助理检察员:赵雪飞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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