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某某(小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7********,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幢**单元**室。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史某某经通村通组道路从**往水黄公路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镇**村肖某某家房屋处时车辆侧翻,造成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关岭县医院急诊科急救记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及照片、关于无号牌三轮车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 龚娟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位于关岭自治县**镇**村**幢**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11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