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世纪城**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4时1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5月31日)从德化县龙浔镇程田寺往浔中镇瓷国明珠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东北路10-1号前路段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照看被害人肖某某直至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侦破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照看被害人直至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道路上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的幅度内处刑。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 陈南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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