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506241976********,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自报),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塘**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4日13时许,驾驶闽E3****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安黄公路自南往北行驶至秋溪亭前路口时,适遇宋某某驾驶粤UY****号小型汽车对向行驶至该处进行掉头,因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转向系状况异常)的重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加之宋某某驾车上路行驶在没有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妨碍了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致许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失控,碰撞到秋溪亭公交车候车亭以及在候车亭里等车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事故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受伤,闽E3****号重型厢式货车及公交车候车亭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陈某甲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经鉴定:死者陈某甲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20年5月21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许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除保险赔偿外)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8万元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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