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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1329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室,于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任丘市华山道油建四队菜市场内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行驶时,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证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被告人供述: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稳扣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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