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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街道**社区**组**号****单元**楼**号。1989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 年。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殁年5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许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货( 经核查,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170kg,实际载货为13190kg,超过核定载质量1020kg)的川A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最右侧车道由成都往双流方向行驶,05时40分许,行驶至双楠大道临近绕城高速高架桥下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同车道同方向前方姜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案发后,许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姜某某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武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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