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桂N****9三轮摩托车在横县百合镇圩背村路段与同向前行走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所驾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合计人民币1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轮摩托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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