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2********,回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组**组,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赣******/赣*****挂号重型罐式货车沿S346由东向西行驶至金乡县化雨镇君泰公司门口处时,与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并推行致鲁******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丁某某驾驶的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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