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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31998********,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队**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粤E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禅西大道塱沙大桥匝道时,在向左变更车道进入主道过程中,与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立即让同乘人叶某某拨打110报警,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事故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许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830000元人民币,垫付了50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一次性赔付了6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刘某某妻子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谅解书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325013****。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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