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3********,汉族,本科文化,武冈市**中学代课老师,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湘AX4***小型汽车从武冈市区出发,沿G241国道驶往湾头桥方向,行驶至武冈市龙田乡枧道村“中政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与刘某甲驾驶并搭乘被害人吴某某的湘EGH***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找其朋友蒋某某为其顶替,自己弃车逃离现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事故车辆对比照片、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蒋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7007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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