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政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晋C****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阳泉市赛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芦湖新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阎某某撞倒,致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一机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阎某某近亲属王某甲经阳泉市矿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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