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现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枞阳县交警大队作出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15日被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5时20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GW****的小型轿车沿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公里200米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电话传唤,许某某主动到桐城市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11月5日,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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