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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路**幢**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先后注册成立了昆明素丘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勘美建材有限公司、昆明傣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楚灵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续通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昆明佑林科技有限公司后,以共计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贩卖给他人(另案处理)。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伟

检察官助理:张玥琳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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