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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7日,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6日,该案补查重报。同年11月10日,该案拆分为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的授意,以自己和妻子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股东,分别注册了定兴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兴县**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并按刘某乙要求开设了公司对公账户,申请了账户U盾,刻制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办理了个人移动电话卡。后将上述资料通过刘某乙转售给刘某甲。刘某甲再行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许某某、罗某某二人共获利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印章;2.书证:受案登记表、保定市公安机关反诈中心“通知”、罗某某手机微信截图、刘某甲手机QQ聊天截图、定兴县公安局“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涉案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许某某、罗某某户籍信息、刑警队“情况说明”“说明”、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3.证人罗某某、刘某甲、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罗某某买卖依法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许某某起组织作用,系主犯;罗某某起配合帮助作用,系从犯(另案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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