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炸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42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马某在凤某某某某路某某KTV二楼发生争执,朱某某将马某手机摔坏,后马某叫其朋友在凤某某东湖路某某宾馆附近殴打朱某某,与朱某某前来唱歌的付某某(已判决)、张某(另案)、王某某、何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出面阻拦,后朱某某答应第二天将赔偿马某的钱送至对方指定地点,并于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回到王某某家中,朱某某与付某某觉得被对方殴打、赔钱失了面子,提议当晚找对方报仇。后朱某某、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四人从王某某家厨房拿出5把刀,步行至凤某某东大街某某网吧门口叫出正在上网的许某某、张某、宋某某,由付某某给张某剩余的一把刀。后朱某某、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持刀进入某某宾馆,宋某某、许某某二人在宾馆外望风。朱某某等五人到某某宾馆二楼后发现一间亮灯房间里面一男声酷似前一天晚上殴打朱某某一伙人的其中一人,朱某某、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便装熟人敲门进入房间,持刀砍伤在该房间住宿的张某。张某当晚被送往宝鸡市第三陆军医院抢救,后经鉴定,张某遭受锐器损伤致头部、胸部、四肢裂创,左手环指、小指骨折、左足舟骨开放骨折、左外踝开放骨折、右髌韧带断裂,属轻伤。
2、2011年8月28日晚,付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宋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宁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付某某等人商议进行报复,第二天晚上,刘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凤某某西凤步行街见到宁某某后,围追殴打宁某某,并用刀将宁某某戳伤,经法医鉴定,宁某某系右侧部遭受锐器刺伤致右侧血气胸,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申请、协议书、收条、领条;
(3)情况说明、证明;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5)诊断证明;
(6)户籍证明。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被害人伤情鉴定情况材料
3.证人李吗、纪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张某、宁某某、张某某、杨某陈述
5.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同案犯付某某、刘某某供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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