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0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居委**号,住汕头市**花园**栋**房。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汕头市金平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经开会讨论决定对金平区**村**2.41亩土地以每亩每年5万元的底价对外公开招投标,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街道**平台提交**2.41亩土地资产交易申请资料。随后**社区居委会发布《竞投公告》,同年6月19日交易平台举行交易活动。
被告人许某甲为低价取得该标的物,于2018年6月19日竞投当日,在金平区**街道**平台门外,以贿赂手段将其他竞投人招引至该平台附近一处临设的工棚,以补偿每人人民币1.5万元“茶水费”的形式,向许某乙等其他竞投人回收竞投凭据使之放弃竞投资格。最终,此次竞投仅被告人许某甲一人参加,并以竞投底价每亩每年5万元中标,后于同年6月24日与**经联社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取得该处土地从2018年6月24日至2038年6月23日的使用权。该土地20年使用权租金共计人民币253,0500元。案发后,竞投人许某某、许某丙等38人所得赃款共57万元已被追缴。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许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关于**经联社**资产交易的情况说明》、《**社区关于**经联社**资产交易的情况说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经联社关于“**土地”落实出租交易方案、《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集中公开交易方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汕头市金平区**集中公开交易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提交材料:《**经联社**(2.41亩)竞投人》、许某甲的《竞投人登记及资料确认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汕头市金平区**街道**竞投申请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申请表(项目编号YPJD2018032)》《交易方案》、《汕头市金平区**街道**交易成交确认书》、《竞价登记表》、《书面报价标书》、《竞投人签到表》、《农村承包合同书》、户籍材料、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38张;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许某丙、许某辛、许某戊、许某壬、许某癸、许某辛、许某壹、许某贰、许某叁、许某辛、许某肆、佘某甲、林某某、袁某某、许某伍、许某陆、许某柒、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庄某某、黄某甲、佘某丙、佘某丁、张某丙、佘某戊、蔡某某、李某某、佘某戊、吴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彭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甲、许某捌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采用贿赂的手段使得其他竞标人放弃竞标,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监视居住,地址:汕头市**花园**栋**房,电话:138*******;
2、本案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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