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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16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村**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村**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座**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座**单元**。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等人饮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村**路出入口对面的**便利店时,与路人陈某丙、简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丙、简某某离开后,找到同事杨某某、蔺某某等人,想与被告人一方理论。随后在本市福田区**村**路出入口处,双方人员再次相遇并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丙一方人员准备离开,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围住被害人陈某丙、简某某、杨某某等人,并进行追打,将对方人员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被民警侦查抓获归案。同年6月15日,五名被告人的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人民币8万元,向被害人陈某丙赔偿人民币2千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手机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冷某某、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5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的电话156*******,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134*******,被告人张某甲的电话158*******,被告人张某乙的电话137*******,被告人陈某乙的电话131*******。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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