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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陈**,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208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阿岗镇海马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9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 2018年10月1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所,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303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阿岗镇海马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711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大水井乡大水井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9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29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王*所、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王*所合谋拉运初烤烟叶到湖南贩卖,后陈**通过“赵*”联系到被告人许**,以25000元的运费请许**从罗平县阿岗镇法郎村运输初烤烟叶到湖南。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许**开车到阿岗后提出其身体不好,要求找一个人帮他开车,王*所又开车到曲靖市麒麟区东山请张*玉帮助开车。被告人许**驾车到法郎村装运烟叶后驾车向罗平方向行驶,被告人陈**、王*所及张*玉、王*坤等人分乘两车辆车向罗平方向行驶,行至罗平县黄罗公路水草塘梁子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被查获初烤烟叶共12500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108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王*所、许**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玉、王*坤、王*良等人证言; 3.勘验、称量、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王*所、许**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王*所起主要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许**起次要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2月25

附:

    1.被告人陈**、王*所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被告人许**现住罗平县大水井乡山后村。电话:1528797****   取保候审保证人:岳*仙  电话:1588743****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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