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肄业,从事废品回收,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物流园一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于2014年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文盲,从事废品回收,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附近民房。被告人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说),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7********,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肄业,从事废品回收,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小区附近民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夜至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闵某某、王某某至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亭路与鹤翔湖路交口附近,盗走由**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春然肉食品有限公司新厂项目工程在建工地上的570个十字扣扣件。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793元。
2.2020年5月10日夜至5月11日凌晨,许某某、闵某某、王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与九顶山路交口附近,欲盗走由**有限公司承建的乐悦湾项目部在建工地上的扣件。在盗窃过程中,公安机关得到线索赶至现场,后等待时机,在三人逃离现场时将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450个十字扣扣件。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876.5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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