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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钟某某非法狩猎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4********,畲族,文盲,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使用电野猪机在蕉城区**镇**村瓢头岗山场布设电网,非法猎捕野猪5只、野山羊2只、麂1只。之后,两人将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宰杀处理后分别出售给陈某甲、蔡某某。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家中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家中被抓获,同时查扣电野猪机1台。经福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猎捕装置为电击装置,也叫做电猫,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同月18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在陈某甲位于宁德市**市场**幢**梯**号的仓库内查扣疑似野生动物肉5块,经鉴定其中4块为野猪肉,1块为麂肉,野猪和赤麂均为“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蕉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证据材料,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白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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