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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钟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钟某某,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号中泰车后服务园**栋**等地为仓储点,以粤NZC****金杯面包车为运输工具,大量仓储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假冒且伪劣的卷烟,并对外运送、销售牟利。

2019年11月25日案发时,执法人员在中泰车后服务园**栋**抓获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同时在中泰车后服务园**栋**仓库及及粤NZC****金杯面包车上现场缴获硬南洋、双喜(硬01)、阿里山、黄鹤楼、牡丹、中华、ESSE等27中品牌的卷烟共计12150条。

经鉴别:以上卷烟中的双喜(硬01)、黄鹤楼(软蓝)、中华(硬专供出口亚美尼亚版)、牡丹(软专供出口)卷烟为假冒且伪劣的卷烟,其他卷烟均为无标志、出口倒流的走私真品卷烟。

经鉴定:以上卷烟中,假冒且伪劣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253000元,走私真品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45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香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罗湖区烟草局案件移送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车辆行车轨迹调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刘金萌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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