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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号,现住耒阳市**街道**号。因吸毒,2019年12月15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5********,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号,现住耒阳市**街道**号。因吸毒,2019年12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分别于2019年10月中旬、下旬、11月初,在他们位于在耒阳市**街道**号的家中,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单独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及刘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2块。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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