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200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200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富竹山村欧尚超市选好购买的商品后到自助付款机结账,将一些商品没有扫码结账盗出商场,实施盗窃约20次。其中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27日15时30分许、2020年1月5日22时许、7日12时许均实施盗窃。2020年1月8日13时许,赵某某、许某某再次实施上述方式作案时被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现场缴获一袋壹号土猪猪心、一袋赣南脐橙、一份调味牛排、一盒OLAY面膜、一盒OLAY隔离防晒液(共计价值约391.53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到场将赵某某、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封洪鼎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牛排等物证,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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