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9********,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又于2016年5月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因患有重严重疾病被东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计某某来到东莞市莞城区**坊**巷**号之一被害人何某某祥的住宅,由许某某通过阳台爬进入屋内将该屋大门打开,后许某某、计某某一起进入屋内,盗得一台苹果手机(价值约3600元)、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800元、银行卡3张)、一台步风者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一串钥匙。得手后,许某某、计某某骑着盗得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2. 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卷毛”(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莞城区**路麦当劳门口,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万事达牌电动车(价值约600元)。得手后,许某某骑着盗得的电动自行车与“卷毛”一起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祥、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计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计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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