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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虞某某容留卖淫案)_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住宅**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虞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知足堂休闲中心技师苏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苏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等人以向客人正常按摩、推油为渠道,私下向客人提供性交卖淫服务,每次收取人民币200至3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其经营的知足堂休闲中心技师苏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苏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等人从事卖淫服务,仍多次到连山民族宾馆开设钟点房提供给技师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虞某某明知知足堂休闲中心技师从事卖淫服务,仍听从被告人许某某安排多次到连山民族宾馆开设钟点房提供给技师从事卖淫活动。现已查明,技师外出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一小时,被告人许某某按照正常按摩收取68元一小时上钟费用,此费用技师分取25或者30元,许某某分取38或者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材料,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运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住宅**楼

2被告人虞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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