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邰阳市**县**镇**村**组**号。2016年6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下午,陈某某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14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向许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130元向其上家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赵某某收钱后又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800元向上家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当日21时40分许,许某某拿到毒品后在广东省中山市***店门口等待交易,被告人蒋某某骑电动车途经该处时看到许某某便停车上前。过程中,蒋某某默许许某某将准备交易的装有毒品的红双喜烟盒放在其电动车后尾箱内。许某某与陈某某接头交易时,许某某让蒋某某把毒品送来,蒋某某遂依言从电动车后尾箱内将毒品取出给许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0.3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动车一辆及二人手机各一部。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许某某为配合抓捕,便发信息给赵某某,询问是否能够还找到毒品并约赵某某在中山市***百货门口见面。2019年12月20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到达该地的赵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手机一部。
2019年12月21日晚,赵某某为配合抓捕,便通过手机与唐某某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1000元向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中山市***市场门口完成交易。2019年12月21日23时20分许,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0.2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毒品、手机、电动车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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