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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胡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单元**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栋)**单元**号。2013年1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幢)**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巷**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幢**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园**栋**单元**号。2011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幢**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里**号**单元**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卜某某、江某某、丁某甲、潘某某、丁某乙、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至今,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利益,唆使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印章,申请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以每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共计33套后,再以每套6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小智”。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瑶海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3套公司成套资料,非法获利6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18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4套,非法获利7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4套,非法获利2400元。

被告人卜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4套公司成套资料,非法获利7200元。

被告人江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4套,非法获利8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3套,实际非法获利2300元。

被告人丁某甲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2套,非法获利4000元。

被告人丁某乙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蚌埠市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2套,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受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合肥市包河区等地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对公账号和U盾或网银、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成套公司资料,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共计2套,非法获利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检查、辨认等笔录;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卜某某、江某某、丁某甲、潘某某、丁某乙、徐某某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其余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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