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肖某甲诈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龙里县**镇**村**寨。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同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在贵州省龙里县的租住房内,利用手机在各交友APP上冒充成单身女性寻找男子作为作案目标,通过与被害人聊天,发展成“恋爱”关系,后诱导被害人投资虚假平台,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被告人肖某甲提供的虚假平台,取得了被害人曲某某(淄博市周某某人)的信任,成功诈骗被害人曲某某30000元,诈骗钱款转入了许某某名下;2019年10月,二人伙同他人用相同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某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曲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肖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肖某就爱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