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营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公寓**号楼**门**室。曾于2006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寓**号楼**门**室内,组织朱某甲、朱某乙、彭某某、刘某甲等十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程某某、张某甲、朱某甲、王某某、陈某某、史某某、罗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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