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预谋盗窃,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仓库内,趁无人之机,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芒果共16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窃得芒果3箱。
2.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窃得芒果5箱。
3.2020年4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窃得芒果4箱。
4.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窃得芒果4箱。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桂花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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