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卧龙派出所,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共同预谋,由王某乙出资购买盗墓工具,在上蔡县**街道办事处**庄东南的桃树林内先后三次盗掘古墓葬,盗得青铜剑一把,铜环四枚,该青铜剑、铜环由许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款由其四人销费。2018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丁正在上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委**庄村民王某戊家桃树林内盗掘古墓葬时,被王某戊发现,王某戊将同案人王某乙当场抓住,并报警。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在现场提取、扣押盗墓工具铁锹1把、头灯2个、探针1个、洛阳铲4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4.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丁及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蔡国故城—楚国贵族墓地”保护范围内,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1月1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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