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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现住城阳区**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号,现住城阳区**工业园。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始,被告人许某某在城阳区**区租赁厂房,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工艺品加工,期间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案发后,许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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