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柯某甲,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57********,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柯某乙,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8********,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欧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受被告人许某某邀约到云南省陇川县打工。2020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许某某通过便道去到缅甸迈扎央。2020年3月17日,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来到陇川县**镇,经柯某甲联系许某某提供的号码后,一辆车将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通过便道带到缅甸迈扎央。
当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三人知道所在的地方为缅甸迈扎央后,就不打算继续留下打工。2020年3月28日下午,许某某联系矿山老板后,许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一起乘坐矿山老板安排的车辆通过便道回到中国陇川县。2020年3月31日,四人准备返回厦门,乘坐出租车去芒市途径高速路上的拉相服务区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照片、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检察官助理:何家娟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欧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星翌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