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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街**路**号现住廉江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街**路**号,现住廉江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起,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位于廉江市**镇**号自家开设私彩赌博投注站,接受群众私彩赌博投注,自己做庄,以“七星彩”“排列五”的形式赌博。平时,群众通过微信发送投注码和金额给被告人许某某或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会将接到的私彩投注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许某某,由被告人许某某进行统计。开奖后,由被告人许某某或梁某某向赌徒进行兑奖。至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正在接受赌博人员黄某某的私彩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缴获用于接收私彩投注的手机一台、赌资人民币485元。经统计,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通过微信接受私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2442元,支付赌资金额为人民币98613元,综上,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交收金额合计2115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磊

检察官助理:许施维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2. 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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