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住所地:海盐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某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2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在汤某某(已判刑)的介绍下,通过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从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分别为:**、**、**、**、**),价税合计人民币583929元,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84844.38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2.2015年8月19日、9月17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在汤某某的介绍下,通过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分别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发票编号分别为:**、**、**、**、**、**),价税合计人民币697810.00元,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01391.19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3.2015年10月20日、11月23日、12月22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在汤某某的介绍下,通过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从某某有限公司为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编号分别为:**、**、**、**、**、**、**),价税合计人民币799000元,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16094.02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4.2016年1月23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在汤某某的介绍下,通过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让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编号分别为:**、**、**),价税合计人民币344000元,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49982.9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5、2016年2月24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在汤某某的介绍下,通过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让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编号分别为:**、**),价税合计人民币221000.00元,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32111.12元,并均已申报抵扣。
另查明,上述申报抵扣的税款已全额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已抵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384423.61元;被告人许某某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均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光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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