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学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9199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以本市寮步镇**阁**房为窝点,由许某某为组长、林某甲为副组长,组织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实施诈骗。许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号、QQ号找到被害人,假装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慌称“生病”、“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至案发, 许某某、林某甲等人诈骗被害人共计116825元。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8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微信以“林某乙”(微信号:a3316******,昵称:开心果)名字与被害人李某甲聊天并假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自己没有生活费、生病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李某甲共计25000元。
二、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百合网以“李某乙”(微信号:LM12345******,昵称:遇见)名字与被害人魏某甲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理由,骗取魏某甲共计72000元。
三、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黄某乙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通过微信(微信号:wx1305******,昵称:遥远)以“王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奉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理由,骗取奉某某共计5000元。
四、2019年3月份、6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黄某甲在本市寮步镇**阁**房先后通过(QQ号:3524******,昵称:Yu JIAN;微信号:Q27285******,昵称:麦咭麦咭红I)与被害人黎某某成为好友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由,骗取黎某某共计5220元。
五、2019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微信以“杨某丙”(微信号:yang2******,昵称:余生)名字与被害人黄某丁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由,骗取黄某丁共计1355元。
六、2019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微信以“杨某丙”(微信号:yang2******,昵称:余生)名字与被害人赵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由,骗取赵某某共计550元。
七、2019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微信以“杨某丙”(微信号:yang2******,昵称:余生)名字与被害人韦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由,骗取韦某某共计2000元。
八、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黄某丙在本市寮步镇**阁**房通过微信以“赵某某”微信号:aiqaz20195******,昵称:温馨的家,电话号码:13712******)的名字与被害人魏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身体不舒服需要看病等为由,骗取魏某某共计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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